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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明治百通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22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安徽美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治百通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美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美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保全费204元,合计334元,由安徽美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书记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