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313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广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悌,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陕西国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创业东路丽彩溪悦城6号楼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WLWQ68。
法定代表人:黄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嵯峨乡张邢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661198210M。
法定代表人:王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楠,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提供劳务者责任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1176元,本院退还588元。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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