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6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号
原告: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1112410T,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中心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丁强,总经理。
被告: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680983321,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园121栋3单元1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杨书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4元,由原告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夏 冬
人民陪审员  毛红萍
人民陪审员  丁国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