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528号
原告: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1112410T,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中心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丁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680983321,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38号雄楚天地1栋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润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煜盛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叶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