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辖终36号
上诉人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60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保定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上诉称,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上诉人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只保留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确定地域管辖以起诉时为准。本案中,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以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起诉时为准来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现上诉人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在管辖权异议案上诉中申请撤销对其他被告的起诉,仅保留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主张据此来确定本案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审判员 张玉德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