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执1625号
申请执行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9691F。
法定代表人:朱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组织机构代码71786670-9。
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以愿意给被执行人***烃(漳州)有限公司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8)闽0623执162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23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掌辉
执 行 员 薛伟东
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