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6011号之二
申请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泉,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琳,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与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皖0103民初60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开立的账户34×××99存款75000元;冻结了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开立的账户49×××28存款553270元;冻结了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滨湖支行开立的账户13×××76存款553270元;冻结了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开立的账户12×××78存款54万元。
被保全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开立的账户12×××78存款55万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开立的账户12×××78存款55万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开立的账户34×××99存款75000元、在兴业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开立的账户49×××28存款553270元、在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滨湖支行开立的账户13×××76存款5532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