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6011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琳,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泉,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2128。

法定代表人:陈震寰,总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新里36-2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丰,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同煤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赵晨德,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兴旺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增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新平旺救护街。

法定代表人:孙韶霖,总经理。

申请人保定市新科橡胶制品研究所与被申请人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因业务往来,持有九被告公司关联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金额为50万元,票据号为:130287105801220170613088810018,出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6月13日。上述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因业务关系经八次转让背书合法取得上述票据,系票据持票人。原告于该票据到期日在线上提示付款操作,但是票据状态显示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要求承兑付款,回复的结果是会履行兑付,但无具体兑付时间。2018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发送《电子承兑到期未支付情况说明》。2018年7月10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告》,承诺“凡持有我公司10万元-50万元(含)已到期尚未兑付票据客户,于7月16日-20日全部兑付,并附上了咨询方式。但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再次向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发送《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超期未支付情况说明》,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788.8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14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另行计算);2.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悠垒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锦州市润之祥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维权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案件进行了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本案依法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