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8568号

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2栋B5。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