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8568号
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2栋B5。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