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韪祺,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玉婷,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3号楼1108。
法定代表人: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世纪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邵连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依孝君,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外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公司)、依孝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6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申请人形成转包合同关系的是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设立的分公司,负有付款义务的也是该分公司,不是被申请人依孝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孝君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辽宁分公司与依孝君之间不具有转包合同关系。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依孝君在合同履行乃至诉讼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转款行为违法且无效,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辽宁分公司注销违法,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判认定错误。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与其形成合同关系的主体不是依孝君,而是中建海外公司在辽宁设立的分公司,工程款应由中建海外公司承担,对该事实,原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及合同履行、工程款给付的情况,认定案涉工程系国家电投公司发包给中建海外公司,中建海外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依孝君,依孝君又转包给***,申请人要求中建海外公司对剩余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原审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款的给付是由国家电投公司向中建海外公司支付,中建海外公司或中建海外辽宁分公司向依孝君付款,再由依孝君向***或其指定的收款人支付,在剩余工程款的转付中,中建海外公司经与依孝君确认后扣除相关材料、管理费用、税金等,将其余款项支付给依孝君,依孝君对收到剩余款项的事实无异议,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要求中建海外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原审法院对***的该项请求未能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建柱
审判员  罗建华
审判员  燕 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荔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