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401号
原告**团,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文盲,农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XXX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
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开元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村。
法定代表人吴钜名,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团诉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团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团承担。
审判员 常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