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277号
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40元,减半收取71970元,由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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