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记与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民初1216号 原告:**记,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487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 法定代表人:高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记与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记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记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