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7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工商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冷胜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差欠的工程款191,077.90元。2、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750元;3、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11元,执行费2,8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706.90,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