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达白灰窑项目部、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824-1号
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景宝安,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达白灰窑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硕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达白灰窑项目部(以下简称华盛公司鑫达项目部)、被告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盛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湖北华盛炉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