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
委托代理人:吴晓萍,高邮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全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603864元及逾期利息(以1060386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就其施工的金阳光瓜洲生活广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0603864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同时委托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扬州市瓜州××××广场(××)306室、219室、308室、221室、223室、328室、233室、216-1室、232室、315室、224室、335室、336室、309室、220室、225室、316室、317室、330室、334室、222室、139室的不动产。前述房产经第一次拍卖后流拍。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所涉债务较多,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苏1003执3615号决定书,决定:将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因此应中止对于涉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亦无其他被执行人,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