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84执1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香沟河南侧、西邻珠光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