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源润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84执1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163号民事判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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