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16599号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金潭村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
被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建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6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