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1262号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金潭村2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