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8258号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金潭村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34层3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胜辉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