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6255号
申请人:湖***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金潭村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湖***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 204 130.6元。申请人湖***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 204 130.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