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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某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6255号 申请人:湖***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金潭村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湖***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 204 130.6元。申请人湖***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 204 130.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