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2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邦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07月27日出生,侗族,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梵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邦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本房开)与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邦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电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