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02执1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受理执行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黔060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支付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存款、股权信息,对查询到的贵AR**号、贵AHW**号、贵A**号小汽车本院已裁定查封。线下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有位于贵阳市乌当区××北段××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2×××**),本院已另案裁定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财产查询、控制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喻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