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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52号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包工头,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482元,减半收取计4241元,由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