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49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勇,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黄金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建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万年路11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光俊,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12楼1210-12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模,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建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在债权金额10000元范围内撤销(2013)青白民初字第1198、128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2022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钟明玉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