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9号5栋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模。
被执行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皇城堰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成。
关于***与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4488507元。
本院执行中,经案款分配,兑付案款3826671.7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川A3××**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