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
法定代表人:刘家模。
被执行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黄城堰**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世成。
关于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18799599.68元。
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依据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川0113执116、196号。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进行品迭,确认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四川天恒(集团)有限公司负给付义务,本案依(2021)川0113执196号结案标的抵扣部分执行标的,剩余标的未执行到位。经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