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311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37号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608号红星国际广场2幢202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兰州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