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1民催56号
申请人:台州市远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三甲街道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HGXLU2B。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台州市远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337522239823、金额为8000元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远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远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1)浙1081民催56号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市远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337522239823、金额为8000元、收款人为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投标保证金专户、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本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判决:一、宣告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337522239823、金额为8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远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