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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
被告:**,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示范区。
第三人:湖南协力竞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幸福大厦2001(07、0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A12G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南协力竞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协力竞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振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盘利斌
书记员王文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