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10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盛辉英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盛辉英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辉英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认定***与盛辉英利公司对***7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自身承担30%的责任是正确的,但是,因为盛辉英利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所以其余70%的赔偿责任应由盛辉英利公司承担,***不应承担责任。2.二审认定***对***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而免除了盛辉英利公司的责任错误。盛辉英利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所以70%的赔偿责任应由发包单位盛辉英利公司承担,***不应承担责任。3.假设***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存在过错,即使应该承担责任,也应该和盛辉英利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由***和盛辉英利公司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而不能免除盛辉英利公的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改判驳回***对***的诉讼请求,支持***的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承建盛辉英利公司的蒸汽池属于技术简单的小型建筑,不需要立项审批,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接收建蒸汽池任务后,安排***从事本案劳务工作,双方形成个人劳务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因未能提供安全的保护措施,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高处作业时,对自身的安全也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二审认定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所以作为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定作人具有过错,才能主张定作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未提供建设该蒸汽池需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故二审判决认定盛辉英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二审判决免除盛辉英利公司的责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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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