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1126民初1999号
原告: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炳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镇走马岭新街**/div>
法定代表人:胡民主,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春、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及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保证金利息112800元;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5日100000元保证金的利息7600元,合计320400元(以后利息按照月息3%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发包的童新秀康社区建筑工程,原告按每栋房屋缴纳30000元保证金,如因被告原因致使工程无法进行,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并承担月息3%的利息。原告如约缴纳了10栋房屋的300000元保证金。2014年11月20日,因被告无力支付房屋进度款而导致所建房屋停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仅返还原告100000元保证金,余下保证金及利息一直拖延未付。
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被告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童新秀康社区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承建。该合同对工程地点、工程结构及面积、工程工期、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工程造价及结算、付款方法、甲方的责任及权利、乙方的责任及权利、质量要求、现场管理、违约责任及其它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基础、主体工程及装修;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交的工程蓝图进行施工,蓝图所标示的内容为工程内容;付款方法为乙方所建房屋基础完工30日内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50%,二层主体完工退还保证金5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60%,余下40%工程款甲方在2年内付清,首年付30%,次年付10%。此款也可在乙方承建的房屋抵付,抵付价格按同期市场售价下降10%执行,同时售房款优先支付工程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每栋交纳保证金30000元,以具体承包栋数确定保证金总额;甲方签订合同并收到工程保证金后,必须保证此工程合同的正常进行,如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开工,最长可延至30天,延期过长或工程无法进行,甲方必须及时退还乙方的工程保证金,并承担乙方所交保证金的利息(月息按3分计算);乙方签订合同后,不得将此工程转包他人,如乙方将此工程转包他人或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五天内未进场,则视同乙方放弃合同权利,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甲方只退还50%,其余作为损失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保证金300000元,并进行工程施工,该工程的二层主体工程均已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于2016年2月5日、2017年1月23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50000元,共计1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并且该工程的二层主体工程均已完工。被告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全部保证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对其未向原告返还的保证金150000元承担返还责任。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因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开工、延期过长或工程无法进行,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月息3分承担保证金利息,但该工程已经开工,原告亦未提供该工程延期或工程无法进行系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因所造成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
二、驳回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6元,由被告湖北赤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学兵
审 判 员  孟柏林
人民陪审员  詹钧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