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炳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3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1126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自力
审判员 田茂& # xB;
审判员 陈   志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