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6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自力
审判员 田      茂
审判员 章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