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炳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6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勇
审判员 邓亚东
审判员 吕   元   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建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