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4662号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中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被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第三人:**,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冈市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