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道渠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11027号 原告:杭州道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4幢2楼209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666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道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道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道渠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道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9元,由原告杭州道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