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20405号
原告:上海颐名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拉斐特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颐名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拉斐特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颐名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颐名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原告上海颐名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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