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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怡创通信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家佳通信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198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怡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海区桂城街道夏**路**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号楼**室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574364XP。
法定代表人:姚栢满。
代理人:林桐生,系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清市家佳通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象镇小港村,组织机构代码08735955X。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怡创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家佳通信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15941元予申请执行人,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乐清市家佳通信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9日将乐清市家佳通信电器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