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9215号
申请人: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32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574364XP。
法定代表人:梁达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炽林,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霖,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中村渤海路8号8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371453。
法定代表人:叶伟明。
担保人:梁达松,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56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梁达松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56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梁达松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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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