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92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574364XP。
法定代表人:梁达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炽林,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霖,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中村渤海路****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371453。
法定代表人:叶伟明。
担保人:梁达松,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92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梁达松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权;冻结了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935697元(实际冻结4500.44元),冻结了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935697元(实际冻结674446.85元),冻结了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935697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93569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935697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935697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梁达松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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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