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创汇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怡创通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5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怡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324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姚栢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彦,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怡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中青联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联迪公司)原总经理余建潮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因前述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载明在案扣押冻结款物应发还中青联迪公司或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同时继续追缴余建潮的违法所得并发还中青联迪公司,为此应进一步查清前述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发还或退回及接收等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作为中青联迪公司股东是否承担本案怡创公司所诉请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怡创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 8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维
审  判  员   孙 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