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05245168,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纬二路以南、清田路以西、凤凰镇大张村建设用地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709-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6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