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特1号
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纬二路以南、清田路以西、凤凰镇大张村建设用地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驳回申请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