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申6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天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雷大工业园区胡尔村(雷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0972099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楚天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恒通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恒通新能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宜城法院(2018)鄂0684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改判华龙建筑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现要求人民法院对涉案工程验收和质量鉴定;所有验收、鉴定、诉讼费用由华龙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因再审申请人的举证原因造成法院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人处于危难,关健时刻举证不能,《施工合同》对应人***在开庭审理时被检察机关批捕,故无法对合同的情况说明,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开庭审理时再审申请人管理层处于严重瘫痪、股东四分五裂、法人变更,所以没有开庭举证。2.被申请人华龙建筑公司严重违反合同故意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了解到申请人公司处于危难之时,就严重违反合同故意解除合同停止施工,工程没有完工验收,质量严重不合格,就急于通过法院诉讼获利。合同约定,工程完工、质量合格后决算,逾期竣工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现在部分工程地面已经裂开塌陷,房屋基脚已经露出地面,办公楼基脚不稳。被申请人乘人之危,单方违法对工程进行鉴定,让再审申请人蒙受巨大损失。现再审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对涉案工程做质量鉴定验收。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恒通新能源公司提出的举证问题。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法向原审被告恒通新能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其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原审中进行了应诉书面答辩,参加了庭审活动,其是否在法庭上进行举证,是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只是代表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本案所涉《宜城楚天恒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理人,且该合同签订时加盖了公司法人印章,***并非合同对应方。该理由不是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审被告恒通新能源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采用预算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该公司认可在不超过华龙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9871533.02元的范围内的工程预算金额。由于该工程建设现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华龙建筑公司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支付之日。其请求按月息2分即2%支付利息也不符合所欠工程价款损失计算的依据。该工程项目,恒通新能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由此可见,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也未提出反诉请求。故该问题不是本案审理和审查范围,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再审申请人湖北楚天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楚天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