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襄阳市楚北建筑钢管租赁部与***、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950号
原告:襄阳市楚北建筑钢管租赁部,住所地襄城区庞公路王家洼社区居委会。
经营者:黄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龙。
原告襄阳市楚北建筑钢管租赁部与被告***、被告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襄阳市楚北建筑钢管租赁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市楚北建筑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襄阳市楚北建筑钢管租赁部承担。
审 判 长  骆 斌
审 判 员  孙同江
人民陪审员  宗建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