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宋玉四路。
法定代表人:黄汉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鄂068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989669.09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已执行到位313470元,申请人已领取250970元,余下62500元已被另案(本院正在审理的李辉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保全。
3、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人,且法人下落不明,暂未对申请人***、***承建的位于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的工程采取评估、拍卖措施。
4、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白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