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9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宋玉四路397号,注册号420600400002018。
法定代表人黄汉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广义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叶玉清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