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雷大工业园区胡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09720997Q。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东,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84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解除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宜城***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欠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471533.0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j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的价款在8471533.0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31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期间查明,本院在执行杜显见申请执行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8个油罐,并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鄂0684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六个油罐以936336元的价格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杜显见的加工款、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共计8119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鄂0684执8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8个油罐及附属设施。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鄂0684执恢3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宜城市(雷雁大道)所有的卸油棚。现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评估、拍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宜城市(雷雁大道)所有的卸油棚及未以物抵债的两个油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湖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宜城市(雷雁大道)所有的卸油棚及未以物抵债的两个油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